「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徐欣瑩等17人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重新列印處方箋的修正。草案明定藥師不得依原開立的處方箋再行調劑,以避免病患持重印處方箋與原處方箋重複領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從藥師調劑端防止重複領藥,提案方認為有助避免醫療資源浪費與健保財務無謂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執行調劑的藥師、領藥的健保對象、醫療院所及健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明定藥師不得依原開立處方箋再行調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重複領藥、節省醫療資源與健保支出;疑慮:藥師端辨識與查核機制是否完備、跨院所資訊整合的可行性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醫師法第十三條互為配套,須一起看防重複領藥的完整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針對原由醫師開立處方箋,然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宜由原就診處方醫療院得於處方期限內,予以重新列印處方箋,為避免重複領藥情事,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健保財務無謂負擔,爰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藥師不得依原開立處方箋再行調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原由醫師開立處方箋,然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宜由就診處方醫療院得於處方期限內,予以重新列印處方箋,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持重新印製處方箋領藥後又持原處方箋領藥,致生重複領藥情事,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及健保財務無謂負擔。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藥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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