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藥師法對醫師處方箋的調劑紀錄保存有明文規定,但對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藥則無紀錄保存要求。本案主張藥師此類調劑也須製作並保存病人與藥品紀錄以供查詢,以保障病人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可在發生藥品不良反應或醫療爭議時提供可追溯的紀錄,有助於病人申請藥害救濟及醫療爭議調解。
主要影響對象
社區與醫療機構藥局藥師、用藥民眾,以及衛生與藥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藥師法第二十條,增訂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藥品時,須製作紀錄並保存以供查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調劑紀錄缺口、利於藥害救濟與爭議調解、保障病人安全;疑慮:增加藥局作業與個資管理負擔,須評估保存期限與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紀錄義務通常伴隨保存年限與罰則設計,建議對照藥師法第十八條的既有保存規定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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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陳冠廷等23人,針對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時,應製作紀錄,記載病人個人資料及藥品名稱、數量等相關資料以供查詢,以維病人之權益。爰擬具「藥師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藥師法第二十條規定,藥局藥師可依醫師之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藥品。惟同法第十八條僅規定「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而對於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給予病人之藥品,並無規定應製作紀錄保存。倘病人因所調劑之藥品發生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將影響其申請藥害救濟之權利。
二、實務上常有醫師反映部分病人服用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之藥品,而造成過敏等相關症狀,但詢問病人或藥局時,因未保留殘存藥品及調劑資料,因而造成治療處置上的困擾。
三、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一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調解之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因此,為利於醫療爭議之調解,藥局屬醫事機構,應製作並保存病人相關資料以供查詢。
四、為確保病人權益,爰此特提案修正藥師法第二十條,增訂藥局藥師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之藥品時,須製作紀錄並保存,以供查詢。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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