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配合同批提出的醫師法第十三條修法,處理慢性病處方箋遺失或毀損的補領情形。目的在於建立病患補領慢性處方箋的彈性機制,並避免補發後又找回原處方箋而重複領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慢性病患在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時有明文補救途徑,減少回診不便與重複看診造成的醫療資源浪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取慢性處方箋的慢性病患,以及負責調劑的藥師與醫療院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增訂慢性處方箋補領(含補發後尋回原箋避免重複調劑)相關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便利慢性病患、節省醫療資源、補足現行法無明文的漏洞;疑慮:補領流程的查核機制、防止重複領藥的可行性需設計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醫師法第十三條為配套提案,建議兩案合併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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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羅廷瑋、徐欣瑩等19人,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在2020年全台慢性病人領取「慢箋」人數約707萬人,占全台人數四分之一,光2020年上半年就有多達5.4萬人因「慢箋」遺失或毀損,在目前醫藥分業制度及人口高齡化慢性病患多的情況下,病患領藥前即遺失或毀損處方箋的案例非常多,通常病患針對此情況只能親自回到門診,請醫生看診後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箋,病患未領藥卻毀損或遺失處方箋之補救辦法法無明文,此情況除了造成病患不便、也造成重複看診之醫療資源浪費,為使慢性病病患具有彈性補領慢性處方箋制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保障上開相關法益,提出「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惟在現行醫藥分業制度下,病患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藥師依照處方箋調劑,為配合上開醫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避免病患在補發慢性處方箋後,又找到先前遺失之慢性病處方箋,不慎重複領藥之問題,爰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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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藥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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