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藥師法第十八條,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修正案允許醫師對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補發處方箋。為避免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後又持原處方箋重複領藥,提案明定藥師不得依原處方箋再行調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搭配處方箋補發制度,提案主張防止重複領藥,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健保財務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處方箋領藥的健保對象、調劑藥師,以及健保財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明定藥師不得依原處方箋再行調劑,以配合醫師法第13條補發處方箋制度、避免重複領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防止重複領藥、節省醫療資源與健保支出;疑慮:藥師查核機制與雲端藥歷/健保卡資訊完整性是落實關鍵。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醫師法第13條修正案連動,建議一併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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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配合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允由醫師針對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補發處方箋,並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及本條第一項藥師調劑處方僅限一次之規定,為避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後又持原處方箋領藥,致生重複領藥情事,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及健保財務無謂負擔。爰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藥師不得依原處方箋再行調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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