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者指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的規定已於今年修法刪除,認為該類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本草案擬比照修正公民投票法第7條,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投票權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監護宣告者將回復公民投票權,提案者認為可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與已修正的選罷法保持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選務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民投票法第7條,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投票權的限制,使其取得公投投票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身障權利公約、回復投票權、與選罷法一致;疑慮:受監護宣告者意思能力與投票協助、防止不當代理或影響的配套是否完備。
政治雷達小叮嚀
權利回復後的投票協助配套是重點,可對照選罷法已修正的作法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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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過去分別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但在今年修法時正式刪除相關規定。
二、過去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應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投票權之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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