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將生質能的定義文字向國際趨勢看齊,把來自產業生產或加工製程、主成分為生物質且可供發電的物質納入「生質能」範疇。屬於定義用語的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部分源自製程的生物質可被認定為生質能,有助相關業者投入生質能發電並接軌國際定義。
主要影響對象
生質能發電業者、相關製程產業、能源與環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有關「生質能」的定義文字,新增涵蓋由產業生產或加工製程產生、主成分為生物質且可供發電之物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國際生質能定義接軌、擴大再生能源來源;疑慮:定義放寬可能涉及廢棄物或事業副產物入列,環境與碳排認定標準須謹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定義型修法看似文字微調,實際會影響哪些能源可享再生能源相關認定與優惠,可留意配套子法的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