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1390000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2-1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將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自住戶籍登記要件,向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直系親屬」標準看齊,使三種不動產交易稅制的自住認定一致。理由是現行房地合一稅限縮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與其他稅制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成年後仍與長輩同住的家庭,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戶籍登記認定上有機會比照其他稅制放寬,享有退稅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換屋自住並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與長輩同住的家庭、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之八,調整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自住戶籍登記要件,使其與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採一致的「直系親屬」認定方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三種不動產稅制自住認定一致、便利民眾、回應同住家庭實況;疑慮:放寬戶籍要件可能弱化房地合一稅防投機的設計,稅損與認定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不動產稅制的「自住認定」常牽動居住正義與防投機的平衡,可比對各稅目要件差異與稅損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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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案由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鑑於不動產交易中之稅法規定有關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之戶籍登記要件,土地增值稅自立法之初有關戶籍登記規範即納入直系親屬,而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規定原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才適用,後亦於108年修正為「直系親屬」,僅104年訂定的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規定非以直系親屬直接適用,顯未有一致性。為便利民眾遵循,就自住戶籍登記要件規定予以相同規範,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重購退稅是政府為了減輕民眾自住換屋的負擔,對於新屋與舊屋間的價格差異,給予一定比例的稅賦抵扣優惠,針對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皆有相似規定,因其要件須符合出售原有居住之房屋及購入新屋,故較無投機行為的性質。
二、查房地合一減免規範中,自用住宅之戶籍登記要件,為「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此規定為因應我國社會家庭組成有小家庭(核心家庭)化趨勢,家庭組成於子女成年後分家的多,因此將條件限定為未成年子女。同時將居住滿六年作為要件,以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避免投機行為。而第十四條之八重購退稅之戶籍登記要件亦比照相同成員規定。
三、然房地合一稅適用是採買賣年度區分,基本上為105年1月1日後購入房屋者適用,與家庭組成無關,若因此而做重購退稅差別規範,理由顯有不足;且財產交易所得稅之戶籍登記規定於108年修正,也沒有朝向限縮要件的趨勢,而是朝土地增值稅之方向放寬規範,更凸顯房地合一稅限縮規定之突兀。
四、現今因房價上漲及不婚不生族增加,許多家庭為了節省開支或並無分家的理由等因素,許多人成年之後仍與長輩長期同住,若因此情形下而進行資產規劃,恐因此無法享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減稅優惠。
五、為落實政府減稅美意,並將不動產交易相關稅制之抵扣規定一致化,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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