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針對單項運動協會接受政府補助卻有違法、失職情事,完善懲處機制。提案方指部分協會有人頭會員灌票、詐領公款、財報遲報、選訓不公等問題,現行懲處規定尚不周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受補助協會違法失職且屆期未改善者,可停止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限期繳回款項,提案方認為有助加強監督、保障選手與教練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單項運動協會、運動選手與教練、體育主管機關及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增訂或強化對受補助單項協會違法失職之懲處機制,包括停止、撤銷、廢止補助及限期繳回補助款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逐年龐增但部分協會營運不佳、財報遲報及人頭灌票詐領等亂象需完善懲處;疑慮:懲處標準與比例原則、繳回補助款的執行與救濟程序、是否影響協會正常運作與選手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體育協會治理涉及補助監督,可與同會期第三十八條(理監事選舉方式)修正案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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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2-06
交付審查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蘇清泉等25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近年政府對相關運動特定民間團體補助經費龐鉅且呈逐年增長,然部分團體營運訪評結果尚有不足,且多數特定團體之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允宜加強輔導及督促改善。政府補助各單項協會經費,旨在提升我國競技運動水準,促並保障選手及教練權益,然卻遭有心人士藉此徇私,衍生人頭會員灌票操縱理監事改選、詐領公款、決算及財務報表遲報普遍、選訓安排不公、賽事承辦偏頗等問題。《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對於單項協會有違反法令等相關情事,雖訂有懲處機制,惟未臻周延。亦即對於受補助單位若有違法、失職情事,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除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外,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之,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爰參考前揭規定,進行修正,完善懲處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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