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草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及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運動選手退役後的生涯規劃、職涯輔導與就業轉銜。理由是運動員職業生涯短暫、退役後常面臨轉職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退役或面臨轉職的運動選手可獲制度化的生涯與就業輔導資源,協助延續專長與重建生活。
主要影響對象
現役與退役運動選手、運動產業、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 22 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及職涯輔導中心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運動員退役轉職困難、應建立完整支持制度;疑慮:有意見關切設置中心的資源投入與和既有就業輔導資源的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立機構之外,可關注後續預算與服務量能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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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謝龍介等17人,有鑑於國家運動選手於競技巔峰期間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賽事,長年投入訓練與競賽,為國爭光、榮耀臺灣;然運動員之職業生涯多屬短暫,退役後往往面臨職涯轉銜、專長延續及生活規劃等多重挑戰。為協助退役運動員妥善規劃未來,延續其專業能力並發揮所長,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運動員退役轉職出路之研析」報告指出職業運動生涯之期間有限,且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運動員平均退役年齡約為33歲;惟實務上,許多運動選手可能因傷病、競爭壓力、球隊戰力調整或其他因素,提前結束其職業運動生涯。足見然而,運動員長年專注於訓練與賽事,退役後常因職能培養不足、職涯規劃未臻完善,於轉換職涯跑道時面臨諸多困境。又因現行社會支持系統尚未完備,致使許多退役運動員在求職、再學習及重建生活重心之過程中,缺乏足夠資源與協助。
二、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體育政策改革,行政院亦著手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期望透過政策及法制面之調整,提升民間資源投入動能,並促進運動產業整體發展。惟體育制度升級之際,更不應忽略體育發展之根本在於「人」。爰此,擬具本修正草案,明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及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運動選手於退役後進行生涯發展規劃、職涯輔導、就業轉銜及相關支持服務,以建立更完整之運動員退役後支持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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