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主張將單項運動協會理監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行政命令位階提升至法律位階。提案方指現行預報名與繳費查核機制有漏洞,易被人頭會員灌票操縱改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理監事選舉須採限制連記法(選舉人圈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將明定於法律,提案方認為可降低人為操縱、避免多數派壟斷席次。
主要影響對象
單項運動協會及其會員、理監事候選人、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四項,將單項協會理監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之規定由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預報名與繳費查核有漏洞易遭人頭灌票、限制連記法可避免壟斷、應由法律位階強化規範效力;疑慮:對協會內部自治的限制、行政命令既有規定提升至法律的必要性、限制連記法是否影響選舉代表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第四十三條懲處案同屬協會治理改革,可一併檢視整套監督與選制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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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2-06
交付審查2024-12-0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羅廷瑋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開放人民參與單項協會理監事改選,本立意良善,但體育署於設計預報名系統時,僅以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控管,未預想可能發生弊病,無適當防堵機制。又部分協會之繳費證明由協會製發,體育署若未查明繳費管道,無法知悉是否為報名者自行繳納,其抽查僅具形式。另協會有心人士掌握人頭名單,即可掌握優勢選舉權人,進而掌握理監事的席次,確保其當選,導致改選不公。為降低人為操縱可能性,單項協會之理監事選舉方式宜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即選舉人可以在1張選票中,圈選多位候選人,但不能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以此避免大多數派壟斷所有理事或監事的弊為避免單項協會透過人頭會員灌票以鞏固主導之舞弊情事。目前教育部雖已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修正《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及訂定《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明定單項協會之理監事選舉方式皆須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惟前揭兩法規僅屬行政命令位階,其規範效力較法律位階薄弱;又本法相對於《人民團體法》為特別法,具國際窗口及選拔權力之單項協會採高密度管制,爰增訂第三、四項,將前揭法規相關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強化規範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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