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將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歸給直轄市、縣(市),刪除原本縣(市)徵起收入20%須由中央統籌分配的規定。提案理由指財劃法逾20年未修,未配合地方改制,造成地方自有財源偏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尤其縣市)可保留更多土地增值稅收入,增加自有財源,有助地方建設與財政自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中央財政及地方建設受益的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2條,土地增值稅改為全數給地方,刪除第2項縣(市)徵起收入20%由中央統籌分配的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將「議會」用語改為「立法機關」。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充實地方自有財源、回應地方改制與長年未修問題;疑慮:取消統籌分配的水平調劑機制,可能擴大富縣與窮縣落差,並牽動中央財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劃法各版本對地方影響差異大,建議比對不同提案的分配公式,再看中央版總體試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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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2-06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2-06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三讀2024-12-20,2024-12-2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4-12-19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至今,已逾二十年未修正。茲因該法未能配合地方改制,造成中央釋出財源不敷地方建設需求,導致地方財政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若不及時改善,體質不良之縣市將無法擺脫財政惡化之泥淖,致嚴重影響地方政務推動,進而阻礙地方自治之落實,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劃法」自1999年修法公布後,至今已25年無修正。考量中央精省後已由原北高二直轄市增為六直轄市,財源分配機制並未隨之調整,致統籌分配規模不足,並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改為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第六項所稱「議會」修正為「立法機關」。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財政收支劃分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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