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增列特定人員在大陸地區不得從事的行為樣態,包括公開引導承認大陸政權對台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以及媒介特定軍公人員前往大陸從事相關活動。理由是現行條文樣態不足以因應中國統戰與灰色地帶行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擴增受規範人員在大陸地區的禁止行為類型,主要回應國安與反統戰的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受第九條之三規範的特定軍公及退役人員,以及國安與兩岸事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之三,增列第二款(不得公開引導承認大陸政權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與第三款(不得媒介特定軍公人員前往大陸從事相關活動);詳細條文配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樣態不足以因應統戰與灰色地帶行動、有助維護國家尊嚴與士氣;疑慮:禁止行為的界定範圍、對言論與行動自由的影響、認定與舉證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另有下修管制軍階門檻的第九條之三版本,可一併比較兩種管制方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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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沈伯洋等17人,鑑於中國對臺灣持續武力威脅,不斷藉由民主自由空間,施行各種統戰或灰色地帶行動企圖重創臺灣國家士氣,本院雖於2019年增訂特定人士赴中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惟現有條文所列樣態已不足因應實際情況,應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列第二款,序文所列人員於大陸地區不得以公開聲明或其他形式,引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承認大陸地區政權對臺灣地區有統治權,或不抵禦侵略。
二、增列第三款,序文所列人員參與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媒介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情報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公務人員,或軍官、士官及士兵前往大陸地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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