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 Google、Meta 等平台付費使用新聞內容的法律依據。提案理由指數位廣告收益高度集中於少數平台,媒體無力自行與平台協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賦予本土新聞媒體與大型平台「強制議價」的法律地位,協助爭取使用新聞內容的合理付費。
主要影響對象
新聞媒體業者、Google/Meta 等大型平台、新聞閱聽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為新制定的專法草案,非修正既有條文,主要建立強制議價的制度與付費依據;詳細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透過強制議價矯正媒體與平台懸殊的協商地位、落實新聞有價;疑慮:強制機制是否引發平台反制(如下架新聞)、對中小媒體效果,以及付費是否真正惠及新聞產製。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採「強制議價」路線,建議與同屆「議價」「設基金」等不同模式版本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29
交付審查2024-11-29
委員會審查2025-05-01
委員會審查2025-06-12
委員會審查2025-08-06
委員會審查2025-08-07
委員會發文2025-08-07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等19人,廣告是媒體的主要收入來源,透過競爭閱聽大眾的時間與注意力而賺取廣告分潤。據業者統計,108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臺幣458億元,Google和Meta(Facebook)就占其中6至8成。因此數位平台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此即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多數本土新聞媒體亦無法與數位平台自行協商。應透過制定專法方式,建立媒體要求數位平台付費使用新聞報導內容之法律依據,爰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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