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明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及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人員的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消極資格規定。目的是防範不適格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避免性侵、性騷擾等情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學生運動員在訓練過程中接觸的營養師、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等專業人員任用設下消極資格門檻,有助保護未成年及學生運動員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學生運動員、各級學校體育專業及運動訓練輔助人員、學校與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體育專業及運動訓練相關人員任用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消極資格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對體育專業輔助人員的任用規範、預防運動場域性侵性騷;疑慮:適用對象範圍與查核作業的可行性、是否涵蓋校外或民間運動單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列的消極資格,了解準用後具體限制哪些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我國體育訓練逐步走向科學化,運動員培訓期間除有教練陪伴外,亦增加各類體育專業人員輔助訓練,然國外曾發生輔助運動員訓練之體育專業人員性侵或性騷擾運動員之情事,造成運動員嚴重之心理創傷,為避免前述之憾事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明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藉此防範不適格之體育專業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體育訓練逐步走向科學化,運動員培訓期間,除有教練陪伴以外,亦增加各類體育專業人員輔助訓練,如營養師、醫師、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等人員輔助運動員訓練,然國外曾發生輔助運動員訓練之體育專業人員性侵或性騷擾運動員之情事,造成運動員嚴重之身心理創傷,甚有選手不得不放棄訓練,我國應防範於未然,避免類似憾事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
二、此外,美國曾發生隨隊醫師性侵運動員之憾事,受害運動員不下百人,該名隊醫藉治療之名,行性侵、性騷擾之事,且大多數受害者皆於未成年時遭受侵犯,我國政府實有對體育專業人員之任用消極資格進行規範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為避免有類似事件發生於我國運動員身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各級學校體育專業人員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人員之任用,應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期藉此防範不適格之體育專業人員接近學生運動員。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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