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置「運動心理師」相關證照制度,並訂定其業務範圍與資格檢定規範;修正條文於公布後兩年施行。背景是國家代表隊後勤逐漸納入運動心理專業人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運動心理輔助人員可有專屬證照與資格規範,主張有助提供更專業的運動心理支援並健全運動後勤人力。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心理相關專業人員、國家代表隊與運動員、體育及考試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新增建置運動心理師證照、業務範圍與資格檢定制度,並定公布後兩年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後勤專業化需求、建立明確證照與資格制度;疑慮:與既有心理師證照制度的權責劃分、證照門檻與供需是否匹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運動心理師與《心理師法》下諮商心理師業務的劃分,是本案討論重點之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鑑於我國政府近年對於運動國家代表隊後勤支援的重視,除過往常配之運動防護員外,將運動心理專長人員納入後勤編制亦趨常態;考量現行運動心理諮詢師與諮商心理師之差異,又基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已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是以主管機關應更積極考量運動心理師相關制度之建置,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設運動心理師證照制度:根據我國政府近年對國家代表隊後勤支援的重視,爰修正本條條文,新增主管機關應建置運動心理師相關證照制度,並設定其業務範圍與資格檢定規範,以提供更專業的運動心理輔助,促進運動團隊多元專業人力的建立。
二、施行時間設定:考量運動心理師證照制度的課程設計及專業團體的溝通需求,修正條文俟公布後兩年施行,以確保該制度順利推行並符合運動專業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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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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