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針對領有終身俸(月退休俸)的校級以上退伍軍官,若赴中國或為境外敵對勢力從事有損國家尊嚴的行為,主張按情節停止其月退休俸。提案理由是現行法在108年修正後仍有破口,希望補足對高階退將的忠誠義務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作為對退役高階軍官赴中參與爭議活動的嚇阻與懲處依據,回應對國安與軍人尊嚴的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領有終身俸的校級以上退伍軍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增訂對領終身俸校級以上退伍人員有損國家尊嚴行為時得按情節停止月退休俸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國安破口、強化退將忠誠義務、與多國對退伍軍人通敵的懲處接軌;疑慮:行為認定標準模糊、可能涉及既得退休權與工作言論自由、執行與救濟程序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家尊嚴」屬不確定概念,後續委員會審查時可留意認定標準與救濟程序是否寫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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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沈伯洋、王美惠等22人,鑒於境外敵對勢力利用我國修法之破口,誘使領有終身俸之校級以上軍官參與有損我國尊嚴之活動,故進行條文修正補足破口,維護國家尊嚴,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我國國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中華民國陸海空軍,不分軍種應對國家有忠誠義務關係。
二、鑒於世界各國已針對退伍軍人若違反對國家忠誠義務,成為間諜或從事有害我國尊嚴或利益之行為,即會遭到懲處、判刑、剝奪退伍福利等相關待遇。特別是中國對世界民主陣營,包含美國、德國等重要民主國家,皆有退伍軍人遭中國利誘而為其服務之情事,我國更是中國滲透、招攬與利誘之重要對象,但我國法制相對不足,致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108年修正後,仍有領終身俸之退伍高階軍官赴中從事有損國家尊嚴之行為,更損及國軍士氣與尊嚴。
三、由於領有終身俸之校級以上人員,即便退伍後仍與國家維持公法上關係,更應當有特殊忠誠義務,若有損國家尊嚴之行為,應當按情節停止其月退休俸。
四、鑒於此,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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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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