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分級提高中國籍人士在台任公職的設籍與放棄原國籍門檻:設籍滿十年且放棄原國籍方得任一般公職或組黨,滿二十年且放棄原國籍方得任立委、監委或國安、情報、國防相關職務。理由是避免雙重忠誠的模糊空間。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涉及國家忠誠與國安敏感職務設定更高的設籍與放棄國籍門檻,回應國安疑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取得或將取得我國身分、有意擔任公職或敏感職務的中國籍人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分級訂定中國籍人士須在台設籍滿十年或二十年且放棄原國籍,始得擔任各類公職及國安、情報、國防相關職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雙重忠誠、強化國安敏感職務把關;疑慮:年限設定的依據與比例、對中國籍與其他身分的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版第二十一條修正併行,可留意兩案年限與要件的差異與整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沈伯洋等20人,有鑑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行使參政權及擔任公教、公營事業、國安會議、情報或國防相關機關(構)人員時,負有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為避免出現雙重忠誠對象之模糊空間,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十年且完成放棄原有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且完成放棄原有國籍者,不得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擔任監察委員或任職於國安會議、情報或國防相關機關(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