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060000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重新定位本法為需求面節能管理角色: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能源定義、要求公務機關訂節能目標、增訂能源供應事業公開銷售統計、納入地方政府查核權限,並提高部分罰則。理由是配合2050淨零與深度節能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政府部門節能義務與能源資訊公開,並讓地方政府參與查核,回應節能減碳的政策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能源供應事業、能源用戶、公務及公營機關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能源管理法第二、六、十九之一、二十、二十之一、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九條並新增第三之一、六之一條,內容含能源定義、公部門節能目標、能源銷售統計公開、地方政府查核、加重罰則與施行細則授權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接淨零趨勢、強化政府節能義務與資訊透明、完善法規定位;疑慮:資料公開涉商業機密、罰則加重與公布名稱的比例、地方政府執行量能與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資訊公開與罰則是本案實質爭點,可留意公開範圍如何兼顧透明與商業機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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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鑒於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國內能源市場開放,本法之定位已逐漸轉為需求面節約能源管理角色,而深度節能首要需強化管理,爰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區別能源管理法及各能源專法之間的定位,完善本法能源定義,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提升能源資訊運用效益,將地方政府納入可執行本法有關能源用戶查核事項,以及要求政府部門節能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六十九年八月八日制定公布施行,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國內能源市場開放,我國已分別於九十年制定石油管理法、九十八年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百年制定天然氣事業法及一百零六年修正電業法等專法,本法定位已逐漸轉為需求面節約能源管理角色。另一方面,於2022年台灣提出2050淨零轉型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以趕上全球淨零減碳趨勢,2023年COP28期間,全球超過120個國家共同倡議「全球再生能源及能源效率宣誓」,主張至2030年能源效率年均改善率從2%提升至4%,節能已成為達成淨零的關鍵作法之一。
而深度節能首要需強化管理,爰此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區別能源管理法及各能源專法之間的定位,完善本法能源定義,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提升能源資訊運用效益,將地方政府納入可執行本法有關能源用戶查核事項,以及要求政府部門節能義務,各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並增訂本法所規範之能源管理事項有其他能源法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參考歐盟於能源效率指令中要求公共機構之能源消耗應逐年減少之立法例,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三、修正指定能源產品管理辦法之授權範圍 ,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管理辦法部分業務委辦地方政府辦理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其公開之資料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五、將地方政府納入可執行本法有關能源用戶查核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一)
六、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之廠商、業者名稱之規定,並新增違法態樣、提高部分罰則之裁罰金額。(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七、修正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免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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