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將「司法警察」明文納入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的主體。提案理由是實務上多由司法警察執行通緝犯拘捕,但現行條文僅列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造成適法性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使第一線司法警察拘捕通緝犯有明確法律授權,弭平實務與法規落差,保障基層員警執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基層司法警察、被通緝者及刑事司法程序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十七條將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之主體,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擴及司法警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務早已由司法警察執行,明文授權可消除適法性疑慮並維護程序正義;疑慮:擴大拘捕主體應同步檢視程序保障與監督機制,避免授權過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執法主體的修法,可一併看程序保障與救濟規定是否同步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