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將「司法警察」明文納入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的主體。提案理由是實務上多由司法警察執行通緝犯拘捕,但現行條文僅列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造成適法性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使第一線司法警察拘捕通緝犯有明確法律授權,弭平實務與法規落差,保障基層員警執法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基層司法警察、被通緝者及刑事司法程序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十七條將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之主體,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擴及司法警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實務早已由司法警察執行,明文授權可消除適法性疑慮並維護程序正義;疑慮:擴大拘捕主體應同步檢視程序保障與監督機制,避免授權過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執法主體的修法,可一併看程序保障與救濟規定是否同步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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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廖偉翔等16人,鑒於實務上經公告後通緝犯之拘提或逮捕常由司法警察為之,惟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對於通緝犯拘提或逮捕之規定,僅限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為,並無納入司法警察,致使實務上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通緝犯時,恐有適法性之疑慮。為端正社會秩序,並維護基層員警之權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司法警察納入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之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我國對於通緝犯拘提或逮捕之規定,僅限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然實務上對於通緝犯之拘提或逮捕卻常由司法警察為之,此況除有適法性之虞外,亦嚴重損害我國基層員警之權益。
二、司法警察拘提或逮捕通緝犯早已行之有年,雖我國部分法院之實務見解認為司法警察得拘捕通緝犯,而司法警察亦可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命拘捕,惟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除須體現實質正義外,亦應符合程序正義之規範,切不可積非成是,故應明確授權司法警察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用以弭平實務與法規間之鴻溝。
三、綜上,為端正社會秩序,並維護基層員警之權益,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司法警察納入得拘提或逮捕通緝犯之範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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