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明定實施或舉辦運動培訓與各項運動賽事時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要求訂定運動心理人員資格辦法。提案理由是國際間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輕生案例增多,現行法僅規範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未涵蓋運動心理照護。
能幫助到什麼
使運動員的心理健康獲得制度性照護,並建立運動心理人員的資格規範,回應運動員心理壓力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運動員、運動培訓與賽事主辦單位、運動心理專業人員及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五條增訂運動培訓與賽事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授權訂定其資格辦法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迫切,明定聘用與資格辦法可即時妥善照護;疑慮:相關專業人力是否足夠、資格認定與聘用成本如何配套,仍待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要求聘用特定專業人員的修法,可留意配套的人力培育與資格辦法是否同步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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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王育敏、林沛祥、陳菁徽、鄭正鈐等16人,鑒於近年來國際間頻傳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之案例,使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並無聘用運動心理人員之相關規定,且當前亦無運動心理人員相關規範,顯見我國針對運動員之心理問題,重視程度仍有所不足,為使我國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能得到即時且妥善處理,避免我國優秀運動員發生憾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實施或舉辦運動培訓或各項運動賽事中,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要求訂定運動心理人員資格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近年來國際間頻傳運動員因心理因素退賽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之案例,使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逐漸得到重視,然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各單位應預防運動傷害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未針對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要求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且當前亦無運動心理人員相關規範,顯見我國針對運動員之心理問題,重視程度仍有所不足。
二、且根據國際奧會2019年數據顯示,35%頂尖運動員曾持續受近一年受心理疾病影響,包含焦慮症、憂鬱症及睡眠問題等;25%大學運動員有憂鬱症狀,甚至有7.3%大學運動員曾有自殺傾向。諸多研究皆顯示,運動員之心理狀況對其於賽場上表現影響甚鉅,若運動員之心態良好,於賽場上將能發揮更好之運動表現,反之,若運動員長期處於高壓環境無法得到緩解,則易使運動員患上心理疾病甚至自殺。
三、近年來,亦有諸多頂尖選手呼籲各界,重視運動員心理健康問題,甚有國際頂尖運動員因心理問題退賽,如美國體操天后拜爾斯退出東京奧運、日本網球女將大坂直美退出法國網球公開賽等,前述狀況皆顯示運動員之心理健康問題已迫在眉睫,實有必要修法,以期藉此照顧運動員之心理健康。
四、綜上所述,為使我國運動員之心理狀況能得到即時且妥善處理,避免我國優秀運動員發生憾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實施或舉辦運動培訓或各項運動賽事中,應聘請運動心理人員,並要求訂定運動心理人員資格辦法。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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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國民體育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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