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38條與第43條,把單項運動協會理監事改選須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的選舉方式明文入法,並對已獲政府補助卻違法、違章或妨害公益的協會,明定可依情節撤銷、廢止或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立法說明指出,是回應人頭會員灌票、詐領公款、財報遲報等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對單項協會的監督與懲處依據更明確,理論上有助降低人為操縱選舉與補助款濫用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各單項運動協會(單項協會)、其會員與理監事、政府體育主管機關及運動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38條增訂理監事改選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的選舉方式規定;第43條增訂對違法或妨害公益且已受補助協會的撤銷、廢止、限期繳回補助款等懲處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財務透明與選舉公正、降低人頭與舞弊風險、確保公帑用途;疑慮:限制連記法是否合適、撤銷或繳回補助的裁量空間與比例原則、對協會自治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補助繳回與選舉方式的條文,重點在門檻與裁量標準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106年修正通過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期能落實特定體育團體(單項協會)「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四大改革目標。惟該專章修訂後,部分單項協會仍傳出爭議情事,如:人頭會員灌票操縱理監事改選、詐領公款、洩漏標案資料、決算及財務報表遲報普遍、選訓安排不公、賽事承辦偏頗等不法或爭議情事層出不窮。
二、由於,近年政府補助單項協會之經費龐大且逐年增長,其公共性更加明顯,因此,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方式規定明文入法,強化規範效果,降低人為操縱可能性;並針對已核獲補助卻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之單項協會,明定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規定完善之懲處機制,確保單項協會善盡組織義務,降低不法及爭議事件之可能。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民體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