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讓已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原住民族或部落,在複製被指定為古物的自身族群文物時,不必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立法說明以台大典藏的排灣族祖靈柱複製案為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原住民族或部落複製自身文物的程序簡化,有助凸顯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與使用收益權。
主要影響對象
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的原住民族與部落、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文化與原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71條增訂:當公立保管機關(構)典藏的原住民族文物被指定為古物,且該族或部落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者,複製古物免經原保管機關准許,並須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意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尊重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減少程序障礙、彰顯民族主體性;疑慮:複製可能涉及古物保存與安全、保管機關責任界定、不同個案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的是「免經准許」適用要件,注意是否限於已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的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林倩綺等18人,基於對原住民族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尊重,複製古物應無必要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古物類文化資產中有4件於101年至104年間被文化部指定為國寶,分別為阿美族太巴塱部落Kakita'an祖屋雕刻柱、排灣族佳平舊社Zingrur頭目家屋祖靈柱、排灣族佳平舊社金祿勒頭目家四面木雕祖靈柱Muwakai、排灣族阿盧夫岸(望嘉舊社)佳邏夫岸頭目(馬扎扎依藍)家雙面祖先像石雕柱。後2件國寶由台大人類學系典藏,並於107年至108年間,經原民會審查通過就「望嘉部落嘉羅芙岸頭目家族祖靈雙面石雕柱」、「排灣族佳平部落金祿勒家族祖靈主柱姆麗丹」、「排灣族佳平部落金祿勒家族祖靈側柱姆媧蓋依」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後2件祖靈柱於提請文化部指定國寶時,源出部落(佳平舊社、望嘉舊社)曾對台大提出訴求返還文物,最後協議由源出部落複製祖靈柱,國寶原件仍由台大保管。
二、當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典藏之原住民族文物,被指定為古物,且原住民族或部落依《傳智條例》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既然可使用、收益,複製古物,自然無必要再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為尊重各族別之民族文物並適度凸顯原住民族之主體性,亦有必要徵詢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始為妥適。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