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給予稽徵機關裁量空間,使其就處罰案件得依個案違法情節輕重及應受責難程度裁罰。動機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精神並符合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稽徵機關處理使用牌照稅相關處罰時可依個案酌情裁量,避免一律重罰,有助保障納稅人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車輛所有人等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罰則,賦予稽徵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處罰的空間(原文未細列各條變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人;疑慮:裁量空間擴大恐使處罰標準不一,須訂明確基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菸酒稅、其他稅法的罰則裁量化修正方向一致,屬「罰則比例原則化」系列,可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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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並給予稽徵機關裁量空間,讓稽徵機關就處罰之案件,得就個案審酌違法情節之輕重及應受責難之程度予以裁罰,以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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