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國文等17人提案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重點是呼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精神,讓稽徵機關裁罰時能審酌違章的可責難程度、影響與所得利益,並可考量納稅者資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處罰的土地交易當事人可望在情節輕微時獲得較有彈性的裁罰,避免一律重罰。同時讓稽徵機關裁罰更貼近個案。
主要影響對象
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土地而受罰的納稅義務人,以及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方向為讓稽徵機關依個案彈性裁罰;具體罰度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罰鍰未考量個案、彈性裁罰較符比例原則與納保法精神;疑慮:裁量空間擴大可能造成執法寬嚴不一,需明確裁罰基準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修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方向相近但罰度設計不同,建議併同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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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有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已明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為落實該規定之精神,並賦予稽徵機關裁罰之彈性,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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