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將土地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又再行出售的固定罰鍰(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改為「2%以下」,讓稽徵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提案理由援引釋字第641號,認為劃一處罰可能過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違規再行出售但情節輕微者,有機會適用較低罰鍰,避免一律重罰,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土地交易而未辦竣移轉登記再出售的當事人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54條第2項,將固定的「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改為「2%以下」,裁量基準另由財政部於裁罰參考表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與釋字第641號,避免劃一過苛;疑慮:裁量空間擴大恐造成個案差異,須留意是否削弱對逃漏登記行為的嚇阻。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賴士葆委員另提的使用牌照稅修法理由相同,屬同一套「比例原則」修法策略,可合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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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有鑒於土地買賣未依規定辦理權利移轉登記,並再行出售者,無法審酌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將罰度修正為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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