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林楚茵等18人提案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重點認為未辦竣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一律處移轉現值百分之二的固定罰鍰未考量情節、違背租稅公平與比例原則,擬賦予機關按個案調整,同時將罰度上限提高至百分之三以嚇阻逃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機關可依個案輕重彈性裁罰;提高上限至百分之三則意在強化對逃稅的嚇阻並利於正確核課地價稅。
主要影響對象
未辦竣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土地的納稅義務人與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賦予按個案調整的裁量機制,並將罰度提高至百分之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罰鍰不符比例原則、提高上限可強化嚇阻並落實納保法;疑慮:提高罰度方向與其他下修版本相反,整合時需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期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版本罰度差異大(含百分之二以下、百分之三、百分之十以下),務必對照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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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現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固定罰鍰之規定,並未考量個案違章情事輕重不一,已違背租稅公平亦不符合處分之比例原則,為利稽徵機關得就該違章情形,審酌個案情節處罰,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處罰之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固定罰鍰之規定,並未考量個案違章情事輕重不一,已違背租稅公平亦不符合處分之比例原則,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本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得按個案違章情形調整處罰之機制。
二、為貫徹立法目的,嚇阻納稅義務人逃稅,同時俾利稅捐稽徵機關得正確核課地價稅,故將現行處罰數提高至百分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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