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主軸是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提高各類稅收地方分成比例、並設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以公開透明程序決定分配,取代被指為「政治分配」的現行方式。提案理由指地方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獲得更多且分配方式更透明的統籌分配稅款,並透過委員會與誘因機制提高財政自主與努力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中央政府財政及全國地方建設受益的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第8條調整遺贈稅、土增稅、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的分成基礎並擴大統籌財源;第12條土增稅縣市20%改全歸地方;新增第16條之1設分配委員會;修正第30條補助制度、第39條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簡化並透明化分配公式、減少政治介入;疑慮:中央財源是否足以支應擴大規模,委員會組成代表性與分配公平性須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劃法各黨團版本差異主要在「分配公式」與「委員會設計」,建議逐條比對各版分成比例後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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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1-15,2024-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1-15,2024-11-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20,2024-12-2
三讀2024-12-20,2024-12-2
黨團協商2024-11-29
黨團協商2024-12-10
黨團協商2024-12-16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4-12-1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當前中央與地方財政情勢已有改變,且地方財政有自主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等問題;故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度制度,並簡化統籌分配款之分配公式,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十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考量長年來因我國地方發展、錢權傾向中央等因素,以致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發展狀況不一。為使全國各地方均得以發展,地方政府積極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此外,現行本法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度為適應直轄市與縣(市)間組織型態、業務職掌及經費負擔之差異,採取比例入法之方式已難以因應地方改制;允宜納入中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代表、少數族群代表等共同組成委員會,透過公開、透明之程序討論決定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之實際分配方式,以避免「政治分配」續行對我國國家與地方政府財政造成過多干涉。為維護統籌分配稅款之公平、正當,爰有修正調整之必要。
為提高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地方改制需要,本法本次修正係秉持「統一權責及計算標準」、「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提高各類稅收分成,比例其一化」、「設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統一財政收支差短為分配依據」、「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此外,鑒於臺灣地區各地之自然條件與人文環境不一,工商發展程度有別,致影響地方政府間之財政盈虛與施政能量,宜透過府際合作、區域治理等體制之運作,使政府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在財政調整機制方面,亦將對區域合作、開闢財源及施政計畫之作法提供誘因,讓財政資源較為豐沛之地方政府帶動鄰近區域繁榮,並共享發展成果,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分成之基礎:
(一)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百分之五十、市及鄉(鎮、市)分得百分之八十,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二)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改為全歸地方。(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二、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一)所得稅中,綜合所得稅總額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五以在直轄市及縣(市)徵起部分給該直轄市及縣(市),以增加地方租稅努力誘因。(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五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但若有超過法定最低稅率所徵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由行政院訂定調高徵收率之用途並據以劃分歸屬。(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四項)
(三)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十九,應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在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徵起收入減除百分之一作為稽徵及查緝經費後之百分之八十分配各該縣,其餘收入全部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五項)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之設置,建構統籌分配稅款透明化之分配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強化補助制度規範,並作法律層次之保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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