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19條,要求機關、學校與各團體設置體育活動計畫,並要求特定人數規模的機構提供健身設施或定期體育指導,同時設立由主管機關訂定的獎勵機制,鼓勵推動職場與機構的體育休閒活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立法說明認為可提升員工與成員的運動參與、改善職場健康支持環境,並以獎勵鼓勵機構落實。
主要影響對象
達一定規模的機關、學校與團體及其員工、體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9條,增訂機關學校團體設置體育活動計畫、特定人數規模機構提供健身設施或定期體育指導,及由主管機關訂定獎勵機制等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職場健康、降低職業健康風險、以獎勵帶動推動;疑慮:對達一定規模機構的成本與行政負擔、設施與人員要求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特定人數規模」門檻與設施/指導要求,這決定誰被納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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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徐巧芯、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2人,為促進員工身心健康,增進工作場所健康支持環境,並強化各級機構推動體育休閒活動之效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機關、學校及各團體應設置完善之體育活動計畫,透過專業人員的設計與指導,提升員工運動參與度與健康水平。修正草案要求特定人數規模的機構提供健身設施或定期體育指導,並設立獎勵機制以鼓勵優良執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體育憲章》,運動為基本人權,各國應致力促進各年齡層的體育參與。近年來,隨著工作壓力及健康風險的提升,許多國家逐步要求企業和機構推動工作場所的健康政策,以降低職業健康風險。修法鼓勵設置體育休閒活動計畫,並強調健身設施的提供及專業體育指導,以確保員工健康。
二、參考國際經驗,日本推動《健康促進法》要求企業採取員工健康改善措施;美國則提供企業健康激勵計畫,鼓勵體育設施設置及體育活動推廣。此修法透過專業人員設計體育休閒活動及健身設施的建置,提高員工運動參與率並降低健康風險。
三、條文新增獎勵機制,鼓勵各機構積極推動體育活動,提升員工身心健康並增強職場滿意度。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確保執行標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增進政策之推動效果並支持全民運動目標之達成。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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