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將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保存區內私有土地因指定、登錄受容積限制者,所獲的容積移轉或「其他獎勵措施」定性為損失補償。理由是該等限制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古蹟、歷史建築或保存區劃定而土地使用受限的私有地主、屋主,其容積移轉或替代措施將被明確認定為損失補償,保障財產權。
主要影響對象
古蹟、歷史建築及保存區內受容積限制的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將替代容積移轉之「其他獎勵措施」明定為損失補償性質而非獎勵性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813號,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容積移轉應屬補償而非獎勵;疑慮:定性改變可能增加政府補償義務並影響容積總量與都市發展調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文資保存與私產補償的釋憲落實案,可關注補償方式與容積調度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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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鑒於司法院釋字第八百一十三號解釋意旨,為確立古蹟之私有民宅、家廟、宗祠所定著之土地或古蹟保存區內之私有土地,因古蹟之指定或保存區之劃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份,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予以補償行為之性質,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如因定著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權能受到限制,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二、為符合該解釋有關對土地所有人形成之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之意旨,目的解釋觀之,依本解釋及本草案意旨,容積移轉既係作為土地所有人所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方式,爰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替代容積移轉之所謂「其他獎勵措施」亦應為損失補償性質,而非獎勵性質。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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