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制定「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為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保存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擬設立行政法人「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專責跨語言別的語料蒐集、書寫系統研究、典藏與人才培育等高度專業業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設立專責機構延攬語言專業人才,整合各機關難以兼顧的跨語言研究與數位典藏,協助瀕危語言保存與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族群語言使用者、語言研究與教育工作者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為新設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非修正既有法律),規範中心的任務、組織與運作,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跨語言專業需求、改善語言斷層危機、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疑慮:是否疊床架屋、與既有機關職權重疊、行政法人經費與監督,外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立新機構常涉及與既有單位的權責劃分,可關注審查時對分工的釐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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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8人,為保障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國家語言發展法》業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公布,並已全面施行,該法第七條規定政府應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又考量各機關針對國家語言業務之權責範疇不一,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目前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內部組織分別設有語言相關單位,其中教育部係以教育體系內之語言教學、師資培育等業務為主,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則以個別語言之政策制定、計畫函頒、核定及推廣等業務為主,考量跨語言別、跨領域之語料蒐集、拼音書寫系統研究、統整、典藏,及整合語言相關人才培育、以及語言語料數位應用之研發等具高度專業之業務,因機關人員任用條件及專業性等因素限制,尚難於機關內部組織調整或籌組任務編組方式,推動上開各項專業業務,亟需設立行政法人之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延攬專業人才,積極改善語言消逝及斷層危機,並落實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保存及永續發展,爰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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