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十年即可任公職,未要求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提案認為這形成國籍法單一國籍要求的漏洞,擬增訂具我國國民身分的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的要件與國籍法單一國籍原則及定居規定一致,提案方認為有助貫徹公務人員的國家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台設籍並有意任公職的大陸地區人民及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具我國國民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國籍法漏洞、確保任公職單一國籍與忠誠、維護憲政秩序(援引釋字第618號);疑慮:是否造成差別待遇、喪籍證明實務取得困難,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港澳關係條例相關修法性質相近,可對照一併理解國籍與任公職要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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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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