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426000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十年即可任公職,未要求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提案認為這形成國籍法單一國籍要求的漏洞,擬增訂具我國國民身分的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的要件與國籍法單一國籍原則及定居規定一致,提案方認為有助貫徹公務人員的國家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台設籍並有意任公職的大陸地區人民及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具我國國民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國籍法漏洞、確保任公職單一國籍與忠誠、維護憲政秩序(援引釋字第618號);疑慮:是否造成差別待遇、喪籍證明實務取得困難,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港澳關係條例相關修法性質相近,可對照一併理解國籍與任公職要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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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未要求大陸地區人民需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國籍法第二十條針對服公職應單一國籍之國家忠誠義務要求,恐遭架空而淪為具文。且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定居即須提出喪失原(戶)籍證明,前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我國公職規定應有高於其定居之形式要件,以貫徹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現行條文成為國籍法擔任我國公職之單一國籍要求之漏洞,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得對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為特別規定。立法者於個別法律對兩地區人民為不同待遇,有否違反平等原則?鑑於臺灣與中國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所為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多半予以尊重。例如任公職之限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鑒於兩國目前仍處於事實分立與軍事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該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合憲在案,合先敘明。
二、據大法官會議第61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按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其所稱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憲法第十八條公職之範圍,其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務人員,應有較大裁量空間。其限制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查系爭差別待遇所涉及的基本權為人民之服公職權,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已如前述,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以及適任何種類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裁量空間。」
三、鑒於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針對中華民國國民任公職均有要求單一國籍規定,然現行條文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只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未要求大陸地區人民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導致前引國籍法針對公職人員應單一(我)國籍之國家忠誠之要求,遭到架空形同具文。且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定居即須提出喪失原(戶)籍證明,前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擔任我國公職規定應有高於其定居之形式要件,以貫徹國籍法第二十條之規範意旨,為避免現行條文成為國籍法擔任我國公職之單一國籍要求之漏洞,實有必要予以修正。修正條文增訂具我國國民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之證明,相較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本文要求中華民國國民任公職需單一國籍之基本條件,並未增加已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任公職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平等原則應無相違。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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