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惠員、伍麗華等17人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理由是三條現行均一律處固定罰鍰、未考量情節輕重,認為不符財產權保障並剝奪機關裁量,擬修正以彰顯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違規情節輕微的車主可望獲較彈性裁罰,行政機關裁罰也更能依個案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車主)與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方向為由固定罰鍰改為依個案裁量;具體罰度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罰鍰不符比例原則、應賦予機關裁量;疑慮:裁量擴大須明確基準,避免執法寬嚴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期有多件相同三條文的修正版本,罰度設計各有不同,建議併案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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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處罰規範,均未考量個案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定之罰鍰,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並有剝奪行政機關依據個案情節輕重調整公平罰鍰之判斷餘地,故提案修正上開三條文,以彰顯憲法保障人權及權力分立之精神,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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