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素月、賴惠員、林月琴等19人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重點是讓稽徵機關依個案裁罰,將部分罰鍰由「一倍」改為「一倍以下」,並把第三十一條轉賣移用牌照的「二倍」改為定額五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違規車主可依情節輕重獲差異化裁罰;轉賣移用牌照改採定額級距,計算方式可能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含轉賣移用牌照者)與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九、三十條罰鍰由「一倍」改「一倍以下」;第三十一條由「二倍」改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定額罰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倍數未考量情節、應落實納保法精神;疑慮:罰度與計算方式調整對嚇阻及公平的影響,需配套說明。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罰度設計與同期其他使用牌照稅版本不同(含定額條款),對照時留意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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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賴惠員、林月琴等19人,使用牌照稅法自34年6月11日制定公布,歷經2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0年12月30日。為利我國稽徵機關就依本法規定處罰之案件,得審酌個案違章情節處罰,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處罰要件為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除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處罰規定外,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經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其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三、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罰鍰裁處倍數,由應納稅額二倍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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