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因大陸漁船越界次數增加,衍生的留置經費逐年攀升、增加海巡等執行機關財政負擔。本案擬修法,使裁罰越界大陸船舶的罰鍰得提撥一定比例,專用於留置經費及第一線執法人員的查緝獎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輕執行機關因留置越界船舶的財政壓力,並以獎金激勵第一線海巡執法人員士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巡署等執行機關與第一線執法人員,及越界受裁罰的大陸船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使裁罰越界大陸船舶之罰鍰得作為留置經費及績效(查緝)獎金之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留置經費負擔、激勵執法士氣;疑慮:以罰鍰提撥獎金恐引發裁罰誘因疑慮、與財政收支劃分原則的衝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提撥比例與用途規範,以及與財劃法的銜接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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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鑑於大陸船舶越界,已造成我國海洋資源浩劫,大陸漁船越界次數日益增加,因涉案所衍生之留置經費逐年攀升,造成執行機關財政負擔,在考量減輕執行機關財政壓力及激勵第一線執法人員士氣的情形下,提撥一定比例罰鍰專用於辦理留置經費及查緝獎金,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海巡署統計,近三年,取締非法越界大陸船舶,共計驅離船舶3,803艘、扣留290艘、裁罰194艘、沒入81艘,罰鍰高達新臺幣1億9,320萬元,顯見近年大陸船舶非法越界案件數日益增多。
二、近二年,海巡署因案留置非法越界大陸船舶平均天數為一個月,留置調查最長可達三個月,該署轄下六處留置處所支出經費屢超過預算數,107至108年度合計支出586萬3千元、預算編列552萬9千元,超出預算6.04%,增加留置機關財政支出壓力。
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使裁罰越界大陸船舶罰鍰可作為留置經費及績效獎金之用,以提升第一線海巡執法人員之士氣。
提案人
連署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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