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農會法部分條文,重點是大幅提高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等期約賄選的刑度與罰則,並增訂「當選無效」規定。另配合臺灣省農會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刪除過渡規定,及刪除信用部業務罰責(已移至農業金融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強化對農會選舉賄選的嚇阻、端正選風,並使法條配合組織與金融法規現況而精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會理事長、監事、總幹事等選任及候選人員、農會會員與農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八、十九、二十五之一、二十六、三十三條(刪除省農會過渡規定、定名中華民國農會);修正第四十七之一、四十七之二條(提高賄選刑罰、增訂當選無效及擴大處罰對象);刪除第四十七之五條(信用部業務罰責移至農業金融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罰則嚇阻賄選、增訂當選無效加速司法救濟、刪除重複過時條文;疑慮:刑度提高與當選無效要件如何認定、是否影響選任程序安定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賄選刑度與當選無效是本案核心,建議比對公職人員選罷法的相關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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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郭國文等16人,鑑於農會主要服務農民、促進農業發展及繁榮鄉村經濟上佔有關鍵性的地位,而農會任務多元而複雜、會員人數眾多,歷屆選舉競爭激烈,間有金錢暴力等不法介入,導致賄選案層出不窮,現行農會法處理賄選刑度與罰則偏低,顯然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為端正農會選舉風氣,擬修法調整農會相關人員及賄選之刑度與罰則,避免賄選事件再度發生。另臺灣省農會業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刪除相關之過渡規定及定明中華民國農會之名稱;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罰責,已規範於農業金融法,相關條文予以刪除。爰擬具「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省農會業已併入中華民國農會,爰刪除相關之過渡規定及定明中華民國農會之名稱。(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
二、為遏止農會賄選歪風,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提高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期約賄選之刑度與罰則,以及為求加速農會選舉訴訟之審理期程及有效嚇阻僥倖心態之賄選行為,增訂選任人員「當選無效」之規定,並增訂具候選人資格、具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參與候聘登記人或具候聘登記資格者為處罰對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
三、農會辦理信用部業務之相關罰責,已規範於農業金融法中,本法相關條文予以刪除。(刪除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五)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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