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規範農會提供選舉人個人資料給候選人時需經當事人同意,避免個人資料外流;加強保護農會會員的個人資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農會會員避免個人資料被不當利用,減少生活受詐騙的風險;解決農會選舉中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會會員、農會選舉候選人和農會組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規範農會提供選舉人名冊給候選人時,應經當事人同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農會會員個人資料,避免被詐騙;疑慮:可能增加農會選舉程序複雜性,影響選舉運作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個人資料保護與農會選舉順暢進行的需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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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張嘉郡、楊瓊瓔、蘇清泉、顏寬恒、丁學忠、翁曉玲等24人,鑒於農會將農會選舉人個人資料提供給農會選舉候選人使用,使用人未能遵守規定,導致個人資料外流,造成農會選舉人生活陷於受詐騙危機中,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避免農會會員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被不當利用,爰擬具「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會選舉候選人得向農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資料,有農會會員反映,農會在未經會員同意下,逕自提供個人資訊給候選人選舉使用,已造成其生活困擾;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有未符合比例原則與配套措施不足之處,使農會選舉人陷入遭受詐欺犯罪的高風險危機。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保障基層農會會員生活不受打擾,避免個資被不當利用,爰要求農會會員資料供候選人使用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提供。
三、明定農會選舉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名冊資料後,應善盡保管責任。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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