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720000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12-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張智倫等18人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重點是三條現行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罰鍰,擬改為「固定倍數以下」以落實納保法,讓機關依個案輕重裁量,裁量基準由財政部訂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違規情節較輕的車主可望適用較低罰度,行政機關裁罰更能貼近個案。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車主)與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由固定倍數罰鍰改為「固定倍數以下」,裁量基準由財政部訂於參考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劃一固定倍數過苛、應落實納保法給予裁量;疑慮:罰度彈性化恐使執法寬嚴不一,須有明確標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期多件同三條文修正版本,部分採定額、部分採倍數以下,宜對照罰度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鑒於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新置交通工具等申領各式牌照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然現行無法依個案審酌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恐未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惟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新置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按應納稅額處固定倍數之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而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
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原為固定倍數罰度修正為其固定倍數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下載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使用牌照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函,為本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量能及減輕長看解析 ›函,為本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量能及減輕長看解析 ›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看解析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