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菁徽等17人提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重點援引釋字第786號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現行一律固定一倍、二倍罰鍰造成情輕法重,擬改為彈性比率及倍數,裁量基準由財政部訂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違規情節輕微的車主可望避免過苛處罰,行政機關取得更多彈性裁量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車主)與地方稅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由固定一倍、二倍罰鍰改為彈性比率及倍數,裁量基準由財政部訂於參考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援引釋字786號、固定倍數情輕法重不符責罰相當;疑慮:裁量擴大須明確基準,避免執法寬嚴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論理較完整(引釋字786號與行政法院判決),可作為理解同期使用牌照稅各版本的立論參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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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有鑒於現行使用牌照稅法針對交通工具違規違使用者,無論違規情節輕重,依照條文均只能按固定之罰鍰倍數處罰,導致實務上常出現情輕法重的不合理情形,為避免過度懲罰、保護納稅人權益,並提高稅務執行之公平性,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稽徵機關針對個案情節輕重進行評估,依照不同程度調整處罰之裁量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其處罰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俾符合憲法責罰相當原則。立法者針對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給予處罰,而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範圍,固屬立法形成自由,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所設定之裁量範圍仍應適當,以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理由書參照。
二、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指出:「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是以,行政機關為裁罰處分時,應依具體個案情節為適當考量及裁量,始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意旨。」
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以及第三十一條,針對違反系爭法規者,均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一倍與二倍之罰鍰,主管機關基於依法行政之憲法要求,亦無任何裁量空間,實務上常造成情輕法重等不合理情形。
四、隨著社會發展,交通工具及稅務情況更加多樣化,固定倍數罰款恐無法適應日新月異之交通需求,如民眾僅是未領取臨時或是車牌照、新購交通工具為領牌等行為,卻均遭裁罰固定之罰款,實不合理。為避免裁罰規定過於僵化苛刻,並賦予稽徵機關有更多彈性裁量空間,提高稅務執行之公平性,保護納稅人之權益,爰將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固定罰鍰,修訂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以完善稅制;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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