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等19位委員提出,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將翡翠、石門、曾文等設置容量大於二萬瓩的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納入再生能源適用範圍。提案理由指出現行條例的小水力定義限縮在二萬瓩以下,使大型水庫水力無法取得再生能源憑證及碳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大型水庫水力發電可被計列為再生能源,取得綠能憑證與碳權,有助提升我國綠能績效統計與相關貿易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水庫水力發電的營運單位(如台電)、再生能源憑證與碳權相關市場參與者及能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調整水力發電定義,使設置容量大於二萬瓩的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納入適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再生能源公平交易精神,提升綠能推展績效與國際競爭力;疑慮:大型水庫水力納入再生能源的計列方式,可能涉及與國際綠能認定標準接軌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審查時對「水力發電」定義範圍與憑證、碳權認列方式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4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蘇清泉等19人,因現行水庫水力發電未納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適用範疇,致水庫水力發電無法取得再生能源憑證及碳權,有違再生能源公平交易精神。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大型水庫水力發電納入適用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再生能源」之定義,包括「抽蓄式水力」所產生之能源,但未能比照其他能源項目,就「抽蓄式水力」用詞再加以定義說明;卻於同條文第七款,限縮定義「小水力發電」,以致本條例有關非抽蓄水力電能,僅適用電廠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造成翡翠、石門、曾文等水庫水力發電,不能適用本條例。
二、以翡翠水庫水力發電為例,設置容量七萬瓩,每年平均發電約2.2億度,與台電公司購售電契約,每五年議約一次,最早第一次契約於民國75年簽訂,當年每度平均計價1.09元;最前十年(75至84年)於民國82年每度計價1.36元,歷經三十多年,最新統計民國111年每度平均計價僅1.53元,迄今雙方購售電費率漲幅,遠不如電價調漲幅度。
三、將翡翠、石門、曾文等大型水庫,設置容量大於二萬瓩之水力發電,也能適用本條例,即可納入列計為再生能源,有利我國綠能推展績效,及未來國際貿易競爭力。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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