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擬將職業運動員比照「具有特殊技術技藝之人」,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提案理由為職業運動發展、收入結構多元,現行稅法對其課稅與支出扣抵認定存在模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職業運動員的所得認定與支出扣抵方式可更明確,相關課稅處理有依循標準。
主要影響對象
職業運動員及其所得申報,以及稅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將職業運動員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比照具特殊技術技藝之人;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稅賦正義、促進運動產業、保障運動員權益;疑慮:所得分類認定與扣抵標準的具體適用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務分類的調整,關鍵在收入與支出如何認定,影響實際稅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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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廖先翔、林沛祥、廖偉翔、黃健豪等19人,鑑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涵蓋各類專業人士,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但職業運動員並未明確納入此範疇。隨我國職業運動快速發展,職業運動員逐漸成為重要的職業群體,其收入結構也越趨複雜多樣,收入來源包括比賽獎金、廣告代言、贊助合約或其他等。然現行稅法對於職業運動員收入的認定及計稅方式存在模糊空間,無法充分反映其收入特性,亦無法公平適當地對其課稅與認列支出扣抵。故為符合稅賦正義,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保障職業運動員權益,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職業運動員比照本法中之「具有特殊技術之技藝之人」規範,納入執行業務所得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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