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將單項體育協會理監事選舉的「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施行細則層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定已獲補助卻違法、違章程或妨害公益者,得視情節撤銷、廢止或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對掌握國際窗口與選拔權力之單項協會的治理規範,並完善補助款的懲處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單項體育協會、運動選手及補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將限制連記法選舉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違規協會補助款撤銷、廢止或繳回機制;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協會治理透明、降低人為操縱、完善補助懲處;疑慮:選舉方式入法與補助追繳對協會自治及裁量認定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體育協會治理與補助的修法,可對照現行施行細則與管理辦法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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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106年修正通過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期能落實特定體育團體(下稱單項協會)「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四大改革目標,惟後續卻仍有單項協會傳出以人頭會員灌票主導理監事改選、詐領公款、洩漏標案資料、決算及財務報表遲報普遍、選訓安排不公、賽事承辦偏頗等不法或爭議情事。考量本法旨在針對具國際窗口及選拔權力之單項協會採高密度管制,又我國近年補助單項協會之經費龐鉅且呈逐年增長,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方式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強化規範效果,降低人為操縱可能性;並針對已核獲補助卻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之單項協會,明定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完善懲處機制,確保單項協會善盡組織義務,降低不法或爭議事件發生可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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