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要求政府應持續推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爭取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關名單,並積極參與跨國文化資產保存組織。背景是我國非聯合國成員、無法批准相關公約,但自2002年起即推動潛力點計畫,惟歷經多位總統任期推動不連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世界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登推動有法源依據、避免政策中斷,並強化我國參與國際文化組織與文化外交。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文資保存相關工作者及關注文化外交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之一,明定政府推動世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申登及參與跨國文資組織之義務,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政府持續推動申登與參與國際組織,有助深化文化認同、強化文資保存教育與文化外交;疑慮:在非聯合國會員的限制下實際成效有限,立法要求與可達成性間的落差須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這條把「拚世界遺產」寫進法律,可留意非聯合國會員下實際怎麼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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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陳亭妃、蔡易餘、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為深化國人對我國文化之認同,強化有形、無形文資保存與教育,拓展文化外交,要求政府應賡續推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分別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名單,積極參與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現因非為聯合國成員,尚無法順利批准加入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但為為與國際同步,政府自2002年起即推動「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與「台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名錄」計畫。目前分別共計有十八處世界遺產潛力點與十二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點。
二、經查,台灣推動身列世界文化遺產政策歷經陳水扁、馬英九及蔡英文三位總統任期並不連續,甚至數度中斷。此次新增條文要求政府應確切落實潛力點申登相關推動工作,藉以深化國人對我國文化之認同,強化有形、無形文資保存教育,拓展文化外交。
三、除推動申登世界遺產外,政府應積極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轄下「國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及羅馬中心)、「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等機構;以及其他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例如:「世界遺產都市組織」(OWHC)、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國際文化保護協會(IIC)、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TICCIH)、「藍盾國際組織」(Blue Shield International)、工業遺址建築經營研究關係資訊協會(CILAC)、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WMF)、國際現代主義文件及建築、場所及社區保存協會(DoCoMoMo)以及國際景觀建築聯盟(IFLA)等。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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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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