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要求光電、風電等再生能源設施在設置前,須先建立與在地居民及相關權利人的協調機制,必要時辦理聽證會。提案理由指出近年推動綠能常與農地、漁業、林地產生用地衝突,影響生態與居民生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讓受設施影響的農民、漁民及周邊居民在開發前有正式表達意見、參與協調的程序管道,並提供生態與用地衝突一個事前溝通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再生能源開發業者、設施周邊的農漁民與居民,以及主管能源與環境的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新增設施設置前須建立協調機制、必要時辦理聽證會的規定;細部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在地參與與生態保護,降低與農爭地、與漁爭地的衝突;疑慮:增加開發前置程序可能拉長再生能源設置時程,影響能源轉型進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法案後續審查時,協調機制與聽證的具體適用範圍與門檻如何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0-11,2024-10-1
交付審查2024-10-11,2024-10-1
委員會審查2024-11-14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不斷發生「與農爭地」、「與海爭地」、「與林爭地」,設置光電、風電等相關電力設施,造成農民、漁民、林地侵蝕破壞,嚴重影響生態,應修法要求設置者於再生能源政策設施設置前,建立協調機制,必要時辦理聽證會,降低衝突並保護生態,爰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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