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理由為該法逾二十五年未修、中央與地方收入比例由六比四劇變為七成五比二成五。修正方向為提高所得稅、營業稅透過中央統籌分配地方的比例,並保留一定比例給徵起的地方政府,同時處理礦區稅等過時用語。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調劑各級政府財政收支、落實地方自治,使負擔負面外部效應防治責任的地方政府獲得較合理的財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中央政府與各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連帶影響地方公共服務財源。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調整所得稅、營業稅的中央統籌分配比例,並修正礦區稅等過時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糾正中央地方財政失衡、回應逾二十五年未修的現況;疑慮:中央財政空間、各地方間分配公平性及對既有預算的衝擊,須通盤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財劃法牽動全國財政分配,建議同時參考行政院版及其他黨團版本一併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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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1月25日修正至今,已逾25年未修正,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結構、相關法令以及國內外社會環境皆改變甚鉅,顯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劃分、調劑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實現憲法鼓勵地方自治理念,然該法業已逾25年未修正,因近年社會、經濟、政治變遷劇烈,中央與地方收入占全國總收入比例自6成比4成劇變為7成5比2成5,該法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調劑作用顯有不足。
二、民國92年12月31日礦業法修正公告,廢除礦區稅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至今已逾20年,然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可見礦區稅一詞,恐有令相關單位違法之虞,可見財政收支劃分法未能與時俱進。
三、考量所得稅及營業稅收入基礎源自法人或自然人之經濟行為,而經濟行為多伴隨負面外部效應,近年國內外社會大眾對於負面外部效應之標準已非25年前可相比,負面外部效應之防治、管理多為地方政府負擔,然現行所得稅為國稅,僅百分之十透過中央統籌分配地方政府,顯有權責不公之處,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升所得稅、營業稅透過中央統籌分配各地方政府比例,並保留所得稅一定比例予徵起之地方政府,以落實財政收支劃分法調劑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立法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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