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條,針對涉有不適任情形的教保服務人員,課予教保服務機構與其他教保人員通報義務,並明定主管機關於調查期間得將其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其他教保機構即時知悉所聘人員的不適任情事,強化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的監督權,保障幼兒安全與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服務機構與幼兒及其家長,以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增訂通報義務、調查期間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原文未提供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通報漏洞、強化主管機關監督以保護幼兒;疑慮:在調查尚未確定前即暫停職務,須兼顧當事人權益與程序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工作權暫停的條文,可留意是否設有恢復與救濟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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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於涉有不適任情形之教保服務人員,並未課予教保服務機構與其他教保服務人員通報義務,致其他教保服務機構不易即時知悉所聘任、任用或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而恐損及幼兒安全及權益;且為強化調查期間主管機關監督權,故予明定主管機關亦得將涉有不適任情形之教保服務人員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爰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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