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旨在加強民眾遇緊急救援車輛應盡速禮讓的意識,遏阻惡意阻擋救護車等事件發生。主要參考美國、德國等國的緊急車輛禮讓法規,調整我國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緊急救援人員順暢執行任務,保障生命財產安全;解決部分民眾不配合禮讓緊急車輛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調整阻擋緊急救援車輛的處罰規定及標準;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民眾緊急救援車輛禮讓意識,保障緊急救援人員安全;疑慮:處罰標準是否過嚴,是否會造成民眾困擾。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實施細節及配套措施需進一步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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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鄭正鈐、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社會新聞中阻擋救護車案件雖非屬常見,但根據相關統計每年仍最少會發生一次,為加強國人遇發出警號之緊急救援車輛應盡速禮讓之意識,並為遏阻此等惡意事件持續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在美國,遇警車、救護車、消防車等緊急救援車鳴笛時必須禮讓,禮讓也不僅只是打個方向燈減速,而是必須要馬上靠邊停車,否則可能被視為妨礙值勤而被罰款;另,只要聽到鳴笛聲,即使是對向車輛也必須要馬上靠邊停車,因為這些值勤的緊急車輛可能會越過中線進行超車。
二、德國道路交通法規定,緊急救援車在搶救生命、防止公共災害及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形下擁有特殊路權,鳴響警笛後,「所有道路使用者」應立即讓開道路,其中的「所有」意味著行人及對向車道車輛若遇執行任務中的緊急救援車亦須立即禮讓。
三、我國阻擋救護車案件每年都會上演,足見國人雖大部分具備禮讓緊急救援車的道德意識,但仍有少數民眾枉顧他人生命及財產,且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是阻擋緊急救援車輛即處罰3,600元罰鍰,而不問情節輕重及觸法原因實屬不當。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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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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