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9、30、31條,將交通工具違規使用的固定倍數罰鍰,改為「固定倍數以下」,讓稽徵機關可依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決定處罰程度。提案理由援引司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認為一律劃一的罰鍰對情節輕者可能過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被裁罰的車主在情節輕微時有機會獲得較低罰鍰,避免一律重罰;也讓稽徵機關有裁量空間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牌照稅違規使用車輛而被裁罰的車主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9、30、31條,將原本固定倍數的罰鍰,改為以該倍數為上限的「以下」彈性裁罰,裁量基準另由財政部於裁罰參考表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與釋字第641號意旨,避免劃一重罰過苛;疑慮:裁量空間擴大可能造成個案標準不一,須留意執行一致性與是否削弱嚇阻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罰則從「固定」改「以下」是稅務修法常見手法,重點在後續財政部的裁罰參考表,建議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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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4-12-25
委員會發文2024-12-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有鑒於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無法審酌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之裁量權裁罰,以避免過苛,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使用牌照稅法列有交通工具未按規定違法使用者,均處固定罰鍰之規定,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無法審酌個案情節處罰,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三、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爰修訂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原為固定倍數罰度修正為其固定倍數以下;至其裁量基準,由財政部明定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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