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68010000

「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0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配合中央氣象署於112年升格進行氣象法全面修正,除將條文中的「局」改為「署」、調整主管機關用語外,並新增氣象產業發展與人才培育專章,推動氣象資料開放加值、產官學研合作、新創育成與氣象服務標章等。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使氣象法配合組織改造、促進氣象資料有效運用與氣象產業發展,並完善氣象專業人才培育環境。
主要影響對象
氣象署、氣象與防災相關產業、學研機構、新聞傳播媒體及一般使用氣象資訊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多條將「局」改為「署」並調整主管機關用語;修正第一、二、三、四、五、十四、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九、三十條等;新增第五章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至之四的氣象業務發展與人才培育專章。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帶動氣象產業、強化氣候變遷因應與人才培育、提升服務品質;疑慮:資料加值收費與媒體引用規範須兼顧公共近用與資訊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為配合升格的整部修法,可留意新增的資料收費與媒體引用條款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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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陳冠廷等18人,鑒於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已於去(112)年9月15日正式升格,升格之後,除了精進原有的氣象監測預報作業能力外,隨著氣候變遷對人類生活及環境影響日益明顯、氣候風險不斷提升,國際間氣象產業因此於近年來蓬勃發展,我國氣象署亦應趕上世界趨勢,提升我國氣象服務能力,使氣象資訊能有效的跨界運用,進而帶動氣象事業發展,綜上,配合氣象署升格之組織改造,以及促進氣象產業發展,開創氣象服務及完善氣象專業人才培育環境等任務,爰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資料促使氣象資料(訊)有效運用,推動氣象業務相關訓練、協助大專院校與教育機構開設相關課程及鼓勵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積極培育氣象專業人才,協助氣象事業與國際接軌,輔導育成新創氣象事業和推動氣象服務標章以提升氣象事業服務品質等促進氣象產業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已於去(112)年9月15日正式升格,未來氣象署將以「滿足民眾對更精細準確的氣象資訊需求」、「普及決策支援服務以守護生命財產安全」、「公私協力擴大氣象產業的社會經濟效益」及「提升組織在國家經濟發展的價值與貢獻」為4大政策目標,簡言之,升格後的任務,除了原本氣象預報監測之外,將進一步規劃國家氣象發展政策,與各界合作強化氣候變遷的應變能力與韌性等等。為配合氣象署升格之組織改造,以及促進氣象產業發展,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之重點如下:
一、配合氣象署升格之組織改造,將「局」修正為「署」涉及之條文有: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條。
以及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涉及之條文有: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九條。
二、配合氣象署升格之四大政策目標,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納入開創氣象服務及完善氣象產業與培育專業人才。(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氣象包括天氣與氣候,故將氣候於氣象法中明定,以明確氣象署於「氣候」的地位;亦納入「氣象事業」之定義,以利未來推動和發展氣象產業。(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增訂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相關事項,使氣象署於有限預算和員額情況下,可透過公、私協力,提升推行氣象業務事務之能量。(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五、擴大服務層面,氣象署除可提供氣象現象之資料外,亦可提供例如雨量分布圖等氣象加值服務。(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為保障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之權益,除緊急情況外,修正事前通知時限由三日延長為七日。(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明定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受全國氣象業務預報、警報或相關報告由中央氣象署統一發布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明定新聞傳播媒體引用氣象署之預報、警報或分析及研判其觀(預)測結果之報告,應據實傳播。新聞傳播媒體得引用非氣象署之預報、警告或報告,其應注意事實查證,且引用時均應註明其來源出處。(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九、由於臺灣大部分是中小企業,為降低臺灣氣象產業門檻,修法使氣象署得對氣象事業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新增第五章之一,氣象業務發展與人才培育專章,內容主要有:
(一)為促進氣象業務之資源及時有效運用,氣象署得辦理之事項,如氣象業務相關資料加值應用,辦理全國氣象會議、調查氣象產業之市場需求、了解氣象業務之資訊價值,建立氣象產業發展架構等。(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
(二)為降低氣象業務跨域領域應用時之進入門檻,氣象署可與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建立資料(訊)交流、共享及合作協定,若該合作協定訂有回饋機制者,得減免依本法收取之費用。(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
(三)透過政府扶植和民間投入,健全氣象業務和氣象產業發展,氣象署得辦理完善氣象產業投資環境、國際產業接軌、輔導和育成新創氣象事業、推動氣象服務標章及成立支援氣象產業中介組織等。(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三條文)
(四)為培育氣象專業人才及強化氣象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氣象署得推動之事項有:訂定氣象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及鑑定業務、訓練課程等,鼓勵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研究機構與氣象事業進行產學合作或實驗及實習。(增訂第二十七條之四條文)
十一、涉及本法之國際事務,交通部及氣象署均得參照國際公約或協定等,採用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二、明定氣象署得收取費用之事項:提供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資料(訊)、儀器校正、氣象專業及加值服務或發給證照及證明等,均得收取費用。(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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