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將原依電信法許可、現行採自願登記制的部分業者(如虛擬行動網路、號碼轉售、使用他業者頻率者)納入電信事業登記管理,並補強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的清查,使主管機關能掌握並通知所有IASP執行限制接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較能掌握各類電信與接取業者,便於通知執行限制接取、堵詐及配合兒少保護等法令執行,補上現行監理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第二類電信業者、虛擬行動網路(MVNO)業者、有線電視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用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納管範圍)、第九條(登記義務)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將相關未登記業者納入管理並強化IASP登記與限制接取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自願登記制致IASP數量不明、無法全面通知限制接取,納管可堵詐並落實兒少性剝削防制等法令;疑慮:擴大納管增加業者負擔、限制接取機制的範圍與正當程序仍須兼顧言論與資訊流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多案均修電信管理法防詐,條號與重點各異,比對時留意各案處理的是登記、罰則還是接取限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