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58810000

「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7-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主張該法逾二十五年未配合地方改制調整,導致中央與地方財源比例失衡。提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如所得稅二十五%、營業稅全部、貨物稅十%納入),並把直轄市與縣(市)的分配方式以公式劃一入法,土地增值稅全數回歸地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尤其非六都的十六縣市與離島)可望增加自有財源與統籌分配款,減緩城鄉財政差距。並以明確公式分配,提高地方財政自主與可預期性。
主要影響對象
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政府與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及仰賴地方建設與服務的全國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擴大稅源比例、刪除礦區稅)、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第十六條之一(統籌分配公式入法並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增訂第三十條第三項(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修正前一年度),並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精省後中央收入占比上升、地方財源不足,應還財於地方並落實地方自治與區域平衡;疑慮:擔心中央財源被大幅排擠、可能影響中央統籌調度與舉債,及分配公式是否真能縮小城鄉差距、各縣市增減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財劃法牽動中央與地方錢怎麼分,看清楚分配公式裡的指標權重,比看總金額更能看出對你所在縣市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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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6-28,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6-28,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翁曉玲、呂玉玲、謝龍介等19人,有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至今,已逾25年未修正,現行該法未能配合地方改制,造成中央釋出財源不敷地方建設需求,地方財政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造成直轄市與各縣市差異日益嚴重,城鄉差距愈加擴大,為改善地方財政收支結構及區域平衡發展,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分配方式,落實地方財政自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主要制定目的係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地方自治理念,在憲法第十章所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職能權限劃分架構下,訂定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劃分,以調劑及緩和各級政府間之財政不平衡。
最近一次財劃法配合精省改制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迄今,已逾二十五年,其間今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且在五都改制為直轄市,財源分配機制並未隨之調整,統籌分配規模不足,無法補足各地方政府財政缺口及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為改善地方財政分配不均狀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一)依憲法第一○七條規定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權,屬於中央權限,再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之「歷年各級政府淨收支概況表」所示,財劃法從八十八年精省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占全國總收入比例為60%比40%,至精省後以一一三年最新資料來看,兩者之收入比例增為75%比25%。換言之,中央透過精省修法多拿走全國總收入的15%,不但集權又集錢,嚴重傷害了地方財政,且不符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精神,造成中央與地方收入垂直失衡比精省前更加嚴重。
(二)為解決地方財政問題,中央首要就是要把精省後多拿的15%收入還給地方,有效改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為達此擴大規模,故提案修正為所得稅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五、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貨物稅百分之十,由中央按第十六條之一之公式及規定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二、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且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之成果,收入應回歸各地方政府,且為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土地增值稅稅收全數給予直轄市、縣(市),爰刪除第二項有關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設算入法,並劃一直轄市及縣(市)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一)現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制度分為直轄市以營利事業營業額、土地面積、人口數及財政能力等4項指標比例計算,縣市及鄉鎮市的分配方式主要參考基準財政差短分配,致分配方式複雜且不一,以簡單且劃一原則訂定22縣市之分配公式。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方式分配:
1.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五,按所得能力優先分配縣(市)
考量全國各地方政府因各地條件不同,導致各縣市財政狀況差距,以六都為例,六都除人口多外,地理位置、產業發展及土地資源較其他縣市好,財政能力自然比其他縣市佳,為發揮統籌所得稅款調盈濟虛之功能,中央未來增加15%統籌分配稅款,六都優先讓利15%分配給非六都之16縣市,按最近三年度申報所得稅總額之縣市平均數為基準計算,彌補其先天財政不足,以平衡區域發展。
2.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一,直轄市及縣市均分,保障基本財政需求。
3.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六十七,按人口數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
(1)依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至二十條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辦理社會福利、教育、水利、交通等自治事項,皆與人口數相關,為落實人人平等精神,讓人人有平等的機會獲得政府提供的服務和資源,67%依各縣市人口數比例分配。
(2)另考量各地方政府人口數落差大,新北市人口數最多,占全國人口數比例約為17%,而離島(金門、馬祖、澎湖)人口數少,僅占全國人口數比例約1%,爰增訂定額提撥直轄市人口數最高者獲配數之百分之二之款項,由直轄市人口數在300萬人以上者按其人口比例分擔,再平均分配離島3個縣市,以補充離島財源。
4.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四,分配給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由中央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5.鑒於臺北市身為首都與國際金融重鎮,兼負較大責任,明定保留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三予臺北市。
6.本次修法後,普通統籌分配稅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三)明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分配金額之通知事項,財政部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四)增訂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之稅款,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之規定。
四、強化補助制度規範,明定本次財劃法修正施行後,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之預算編列數,保障地方政府財源。(增訂條文第三十條第三項)
五、其他修正內容:
(一)依預算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科目之名稱及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故有關現行附表一、二之收入及支出分類表,其功能僅係作為預算編製歲入、歲出科目名稱及其分類之參考。現行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爰配合刪除本條。(刪除條文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
(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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